省级发改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流程及时限如图所示。

境外投资省级核准程序

1.备案程序
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而无须先向省级发改委提交,再由其转交国家发改委,从而为地方企业节约了备案时间和提升了沟通效率。

2.备案时限
如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告知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上述时限具体要求防止了备案机关久拖不予受理或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情况的出现,这有利于境内企业更为准确地安排境外投资时间表,增强投资主体获得备案通知书的可预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