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权限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二)核准流程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均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具体核准流程请详见如下中央/地方企业商务部核准流程如图所示。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以下简称经商处)意见。经商处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核准权限及流程

为了加快核准时限和防止商务部门核准人员以材料不齐全为由人为延长核准时限,《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商务部门审核材料和核准时限作出的明确规定无疑大大缩短了核准时限,同时也提高了境内企业对核准时限的可预期性。

(三)核准所需材料
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