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年末各主管机关加强境外投资监管以来,商务部门等主管机关对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规性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加上很多境内企业缺乏境外投资经验、合规意识,因此,其在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障碍或问题。

结合处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验,对境内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梳理如下:

1.关于境内投资主体
境内投资主体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法人,自然人是不允许开展境外投资的。没有具体境外业务的平台公司不予备案;如果平台公司转为项目公司,有实际的业务营收,则可以进行备案。

投资基金公司视为平台公司,无项目时不能进行备案,有项目时可以直接对最终项目进行备案。如存在内保外贷,外保外贷.发债融资情形,都要填写在备案信息表上,否则后续办理外汇管理局登记时会遇到障碍。

两个以上企业对外开展境外投资时,应由持股比例最多的大股东提出备案申请,但该大股东提出备案申请之前,应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为附件材料提交给商务部门。完成备案后,投资主体应提醒商务部门把备案文件抄送给其他省市的商务部门。

2.关于备案权限问题
商务部负责投资金额3亿美元及以上投资项目的备案;3亿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备案。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需要通过省级初审,初审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再把情况反馈到省级商务部门,然后仍然由省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3.关于备案原则
以发债为目的的平台公司取得国家发改委的同意后可以备案。特殊目的公司,即为上市而开展的对外投资活动的公司,由商务部进行核准,所以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在境外设平台,其管理权限在商务部而不是省级商务部门。路径公司可以进行备案,境外投资路径第-层级是外汇管理局给资金放行的依据,因此必须进行备案。第一层级的路径公司可以不止一家,具体几家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但是境内投资主体要有合理的说明。

4.关于备案时间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相关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而不是自收到备案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