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评自实施以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第一,稳评要求虽有,仍然存在诸多”形式主义”。对于必须稳评的要求,早于国家发改委的正式文件,省、市政府已经先行做出了相关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形式主义”。例如:事先未与民众充分沟通,”稳评” 机制失效;有些地不愿评、不敢评;有些项目评而不用。第二,稳评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不足,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管理不到位。

目前稳评在具体要求方面并未做细化设置,例如:评估流程的设置、评估分析的效度、评估结论的信度等等,这就导致了稳评的客观性和权威性都存在-定程度的欠缺。特别是在第三方评估机构方面,存在着资质不足、能力不够、管理不规范等多项”硬伤”。

第三,目前稳评仅评估民众极端行为的可能性,评估范畴偏小。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第5条指出: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i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该暂行办法,从无到有,提出了稳评的“四性”要求,基本成为目前我国通用的稳评报告套用模板。但是这些评估项只是狭义上的”小稳评”,仅仅评估了民众闹事等极端行为的可能性,评估范畴偏小,并未以民众为中心、真正追求民众反对最小化和满意最大化的”大稳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