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东莞QFLP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落地

为深化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发展,记者17日从市金融工作局获悉,《东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正式印发,标志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东莞正式落地。

QFLP

拓展外资招引渠道,赋能新兴产业发展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是指由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投资的重要渠道。

市金融工作局表示,当前东莞正推动共建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统筹规划建设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力争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业中心。《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地集聚,对利用境外资金促进东莞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促进东莞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放宽准入门槛条件,组织架构更为灵活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二条内容,对东莞QFLP制度的准入门槛、组织架构、工作机制、投资范围、后续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根据QFLP试点工作发展趋势和现行监管实务,秉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国民待遇原则,一是放宽准入门槛条件,除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和私募基金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额外设定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限制;二是拓展投资范围,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许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标的,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及上市公司定增、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交易等,并且允许以FOF(母基金)模式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三是采取灵活的组织架构,除传统的“外资管外资”模式,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允许“外资管内资”和“内资管外资”模式。

建立联合会商机制,促进资本要素集聚

申请试点资格应向各园区、镇街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经各园区、镇街初审符合试点条件的,提交市联合会商工作机制组织认定。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将与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建立试点工作联合会商机制,负责试点业务准入审批、额度备案和日常监管等。

对落户东莞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暂行办法》提出,可同等享受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政策。

其中,对落户东莞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给予最高1000万的落户奖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自用办公用房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租金补贴。

对符合东莞特色人才认定标准和产业创新人才奖励政策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纳税奖励、人才落户、住房医疗补助、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