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

多个境内企业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企业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待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企业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境内企业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管理。
根据《外汇13号文》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办理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企业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的代码证);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