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发改委与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之后,下一步就是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2016年年末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加强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监管,即使境外投资项目获得了发改委、商务部门及其他主管机关的核准或备案,但如未能获得外汇管理局或当地银行审批的外汇额度和完成外汇登记,则境外投资项目也无法完成交割。因此,在当前外汇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如何获得外汇管理局和当地银行给予境外投资项目的购汇额度和完成外汇登记,将是境内投资主体不得不着重解决的关键问题。下面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外汇法规和政策,对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等相关事宜进行解析。

银行
境外直接投资由银行负责办理外汇登记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 ,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权等权益的行为。

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 ]13号)(以下简称《外汇13号文》)的出台无疑是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13号文直接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行政核准,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这意味着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这一职能的主管单位由外汇局转由银行负责,这无疑是我国外汇管理史上的重大改变。

因此,自2015年6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只是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这意味着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企业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再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此外,《外汇13号文》也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即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须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外汇13号文》还取消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这意味着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之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