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列出的8种主要境外投资情形如下8种主要投资情形均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监管的范围: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投资主体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需要重新走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程序。根据9号文规定,该种增资行为只要向商务部门备案即可,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重新获得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投资主体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进行投资的,如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标准,则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监管的范围。实务中,有些境内企业为了绕开监管部门的监管,采取VIE这种通过协议控制的类似方式开展境外投资,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将通过VIE、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的投资方式纳入监督范围。该规定必然会对采取 VIE构架进行境外投资的情形产生重大影响。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也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监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