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办发[2011] 2号),包括七项:一是充分认识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特殊性;二是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估工作的范围;四是重点评估内容;五是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与评估结果审核的责任主体;六是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七是评估工作的考核监督。

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 2号)指出: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就党政机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六项指导意见:一是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二是评估范围和内容;三是评估主体和程序;四是评估结果运用和决策实施跟踪;五是责任追究;六是组织领导。

2012年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 2492号),指出: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的报告,强调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015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