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用途
在国际收购的竞标中,招标方一般会要求投资方提供担保存款或者竞标保证金。为解决此类问题,《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 ]30号)(以下简称《汇发30号文》)规定中国企业在获得正式外汇登记证之前,可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办理费用

(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审核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以下简称《汇发2号文》).《外汇13号文》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
1.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
根据《汇发2号文》.《外汇13号文》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前期费用外汇办理坚持如下原则:
1.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2.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因此,境外投资与并购前期费用在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境内企业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如超过上述数额和比例的,则需向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